除尘设备安装环境保护设施评价实施
关键词:除尘器,滤筒除尘器,防爆除尘器
(1)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省级资质的专业环境保护评价单位 (下称“环评单位”),适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生产工艺资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评价资料。
(2)受托环评单位,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评价大 纲(方案)。
(3)受托环评单位,按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评价大纲》和法定评价方法,汇同建设单位共同配合,组织与开展现场调研和性能测试,编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初稿)。
(4)受托环评单位牵头,吸收建设单位参加,讨论和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草稿)》,按法律程序全权签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评价报告》正式文本。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用于环塊保护的除尘设备,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