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尘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评价实施
关键词:除尘器,扁袋除尘器,江苏废气处理,江苏活性炭吸附设备
(1)建设项目竣工前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省级资质的卫生专业机构,适时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生产工艺资料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预评价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开展。
(2)受托专业卫生机构,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编制职业卫生验收评价大纲(方案)。
(3)专业卫生机构,按批准的建设项职业生验收评价大綱(方案)和法定测试方法,汇同建设单位位共同配合,组织与开展现场调研和
性能测试。编写职业病危客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初稿)。
(4)受托专业卫生机构牵头,吸收建设单位参加,组织讨论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草稿)》;受托
专业卫生机构,按法律程序全权签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正式文本。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6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