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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评价法律依据

除尘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评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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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 价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

作为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除尘设备验收,也必须履行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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