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尘设备无负荷试车调试规则
关键词:除尘器,滤筒除尘器,防爆除尘器
(1)无负荷试车应在单机试车合格的基础上,按空载负荷组织除尘系统整体试车,重点考核除尘设备在除尘系统中的整体功能。
(2)按设计规定组织无负荷试车,采用系统工程理论,全面评价与调节除尘系统整体 功能至设计水平,包括:
1)主机与辅机运行控制的统一性、连续性、协调性。
2)额定状态下,自动控制与人工控制兼容,全面考核除尘系统运行的可操作性和可 靠性。
3)应急状态下(人为设定),除尘系统安全防护功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科学组织设备运行和巡回检査:
1)按无负荷试车方案,在无负荷(也可为低流量)状态下组织系统试车。
2)巡回检査系统运行参数(主风机电压、电流和转速)、设备漏风、阀门方向性、设 备振动和控制系统同步性等。
3)反复巡査,发现缺陷,消除隐患。
(4)抓紧整改,消除隐患,提升质量。
1)一经査出缺陷,必须做好记录,限期整改。
2)重大缺陷,要统一规划、集中处理、消除隐患,安然无恙。涉及生产工艺的特大 缺陷,整改方案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3)整改后的缺陷部位(件),应在下次试车时验证消除。
(5)无负荷试车一般不少于8h。
(6)具有无负荷试车合格的评估结论。